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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律师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获30%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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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148人看过
公司经营纠纷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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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海洋产业集团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吕XX投资受损。吕XX委托徐晓律师起诉索赔约3.5万元。审理中被告辩称仅承担6.52%赔偿责任,徐晓律师据司法解释主张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判被告按30%比例赔偿35028.48元。
徐晓律师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获30%损失赔偿

当投资者吕XX因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虚假陈述遭遇投资亏损时,他陷入了无助的境地。面对复杂的证券市场规则和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吕XX不知道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他不清楚该如何确定虚假陈述的关键事实,也不知道怎样收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

2020年,徐晓律师接受吕XX的委托后,立刻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徐晓律师首先梳理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五项虚假陈述事实,敏锐地确定该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这一关键判断成为了徐晓律师维权策略的起点。

徐晓律师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协助吕XX整理交易对账单、持股情况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吕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揭露日后卖出的股票数量与金额,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被告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并主张原告的大部分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行业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遭遇自然灾害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应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被告的抗辩,徐晓律师在庭审中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坚定的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揭露日后卖出产生的投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徐晓律师指出,被告主张的各种风险因素虽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但不能完全免除被告因虚假陈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徐晓律师还引用了法院已生效的平行案件中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的认定,请求法院参照处理。徐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面对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复杂问题时,他能够迅速做出判断,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

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116761.59元。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存在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变化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的比例为上述损失的30%,即35028.48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吕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5028.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徐晓律师成功代理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再次印证了即使存在多种市场风险因素,只要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市公司仍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后酌情确定30%的赔偿比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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