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使出了一招看似有力的“杀手锏”。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二则称已履行《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以被告一为收支主体,与其无关,原告诉请也已过诉讼时效。这一系列抗辩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陷入了明显的程序劣势,一审似乎形势严峻。
就在此时,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接手此案。汤思骑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转换了诉讼赛道。他深知,要在这场诉讼中取胜,关键在于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论证。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方面。汤思骑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庭审攻防专项能力。他围绕管理费约定的合法性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且被告一已实际取得该笔管理费,原告有权按20%分取。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汤思骑律师更是抓住关键,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在汤思骑律师的步步紧逼下,原告代理律师在面对这些严谨的论证时,显得有些招架不住,在关键问题上开始沉默,难以给出有力的反驳。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某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案件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仍存在一些未竟之事。目前判决尚在执行中,汤思骑律师也为当事人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他告知当事人,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会密切关注执行情况,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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