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领域,一起涉案金额超500万元的串通投标案,通常会让当事人陷入巨大的困境。被不起诉人马X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2024年7月30日,他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X等人同样挂靠该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这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高,看似马X定罪已成定局。
然而,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始了细致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X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在很多人眼中可能并不起眼,但周赫律师却敏锐地意识到,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他及时提出这一点,成功为马X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后续的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
其次,周赫律师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他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还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直接降低了马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再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X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后,周赫律师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经济犯罪案件,很容易陷入恐慌,可能会盲目抗辩,忽略一些关键的情节和制度。而在这样的案件背后,首先应该冷静下来,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相信律师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去挖掘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如自首情节、实际损害后果等,并且合理运用法律制度,为自己争取最好的结果。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律师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细致挖掘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善用认罪认罚制度,完全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终结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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