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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串通投标罪,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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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289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黄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201024104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15581889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具有法院工作经历,主攻刑事辩护,已经取得多个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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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XX原系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经侦查移送起诉,黄健律师介入辩护。最终,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因陈XX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单位退缴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不起诉。
陈XX涉嫌串通投标罪,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当陈X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他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精神压力。作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一旦罪名成立,不仅个人名誉受损,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公司的运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他在法律面前显得孤立无援,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和可能面临的后果。

2021年10月,相关项目招标出现串通投标情况,涉及金额巨大。案件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此时,黄健律师介入了此案。黄健律师凭借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注意到陈XX具有自首情节这一关键因素,这可能成为为陈XX争取从轻处理的重要突破口。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黄健律师积极与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沟通。检察院通过多种证据查明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认定陈XX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黄健律师坚持认为陈XX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公司也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黄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刑事案件,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他多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法条,向检察院阐述陈XX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最终,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这一结果得益于黄健律师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他帮助陈XX摆脱了刑事处罚的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成功辩护也体现了黄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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