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犯罪嫌疑人DX因经济紧张,“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后,同意帮对方取现,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初始,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主要是DX取现的事实以及他与网友的交流记录,但缺少能证明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关键证据。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
储博刚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接着,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提交法律意见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
庭审中,这些证据和法律意见发挥了关键作用。检方质证时可能会强调DX取现的客观行为,但储博刚律师回应指出,仅依据取现行为不能认定DX构成犯罪,关键于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以及DX的主观故意。由于上游犯罪未查证,且DX对款项性质不明知,不能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首先,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这是下游犯罪成立的基础;其次,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最后,参考类似案例,作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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