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受让了建筑企业因项目停工产生的125万元债权,然而债务人未按承诺书约定还款,三名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委托班兆然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最初,原告掌握了项目合同、欠款承诺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但缺乏债权转让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的关键证据。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通过微信通知及聊天记录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债权转让已完成有效通知,债务人构成违约,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庭审中,虽然被告缺席,但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由于被告未出庭质证,班兆然律师依据证据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主张债务人承担主债务、保证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债务人向原告支付125万元欠款及按一年期LPR3.1%计算的逾期利息,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三名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梳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关键事实,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也能凭借完整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观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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