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一起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引起关注。在该案件中,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深耕许久,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
本案中,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明确了执行标的,包括价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这一系列复杂的执行标的,需要专业律师的精准把握,而胡多兵律师凭借其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丰富经验,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18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然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并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胡多兵律师密切关注着案件的进展,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事项调查,同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胡多兵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了解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最终,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案(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胡多兵律师关注案件后续,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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