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被告一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开发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然而,2023年开始执业的王世奇律师凭借其执业以来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点。
王世奇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阅卷工作。自2023年执业至今,王世奇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同时,《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存在问题。
20XX年X月XX日,王世奇律师向法院提出主体资格抗辩,明确指出被告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王世奇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被告一未参与项目施工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世奇律师据此说明被告一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之后,王世奇律师又提出印章真实性抗辩,主张《预拌砼销售合同》及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此表示需要调查印章的来源和使用情况。王世奇律师再次补充证据,证明该印章系被告三擅自加盖,并非被告一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他引用相关的司法判例,说明未经授权加盖的印章不能代表公司行为。
经过王世奇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系被告三擅自加盖。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免除了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王世奇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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