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委托韩虎伟律师处理此案。2023年X月X日,被告史X驾驶重型货车沿Gxx8国道行驶时,与前方排队静止的被告何X驾驶的小型客车、原告王X驾驶的小型客车及另一辆重型货车发生连环碰撞,致四车受损、道路栅栏受损、原告王X受伤。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史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X无责任。事故造成王X十级伤残,车辆严重受损。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X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车损等各项损失合计521997.87元。
韩虎伟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本案的复杂性。这起案件涉及七方当事人、五家保险公司,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赔偿主体众多。韩虎伟律师意识到必须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和赔偿顺序,于是他全面梳理了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基础证据,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事实清晰。而本案的关键在于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的数额确定。
原告王X年近七旬,因事故造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车辆更是遭受严重损坏。为固定损失证据,韩虎伟律师在诉讼中果断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X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十级伤残;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423632元。两份鉴定意见均系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一审庭审中,韩虎伟律师围绕赔偿项目逐一举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依据鉴定意见,主张医疗费8370.27元、误工费13346.4元、护理费6538.2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3655.6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9万余元。关于财产损失,依据价格认证结论书,主张车损423632元、施救费2500元,合计42万余元。关于赔偿责任顺序,韩虎伟律师精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先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再由主责车辆的商业三者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
一审法院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共计517403元。然而,被告某保险公司忻州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鉴定意见未考虑车辆折旧、未列明具体损失、残值未扣减等。
二审中,韩虎伟律师针对上诉理由进行有力反驳。他强调鉴定意见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虎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在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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