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当事人汪X受雇于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云南省XX某公路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因铁架掉落砸伤右腿,致右下肢毁损伤。经认定,汪X为工伤四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需配置组件式大腿假肢。用人单位已为项目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本案代理人为云南昆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
云南昆明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劳务者受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针对这个案件,满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与法律依据,开始进行证据整合工作。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四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伤残等级及辅助器具配置需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医疗费用凭证等材料,明确法定赔偿项目(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长期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及计算标准。
满林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针对于这个案件,满林强律师在证据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展现出专业的能力,确保各项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后续的协商和仲裁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云南昆明满林强律师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有着丰富的处理工伤案件的经验。在协商策略制定上,鉴于用人单位已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额约54万元),满林强律师提出将保险金纳入总赔偿框架,既降低用人单位现金支付压力,又确保职工权益最大化。同时,针对职工“一次性解决争议”的核心诉求,明确协议需涵盖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费用,避免后续纠纷。
云南昆明满林强律师曾系云南昆明某交警队特邀调解员,具备良好的调解能力和沟通技巧。在仲裁委主持下,满林强律师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实习律师)多轮磋商,重点围绕赔偿总额、分期支付节点、保险金归属(明确由用人单位协调保险公司直付职工,计入总赔偿)、违约责任(逾期支付需承担利息及强制执行风险)等条款达成一致,最终形成书面调解协议。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赔偿总额方面,用人单位向职工一次性支付工伤及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赔偿、补偿共计人民币92万元(大写:玖拾贰万元整),其中包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约54.44万元(由用人单位协调保险公司直付职工),剩余37.56万元由用人单位分期支付。支付方式为分三期支付至职工指定账户。权利义务终结方面,用人单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职工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费用或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残保险金;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无其他纠葛。违约责任方面,用人单位逾期支付,职工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二年)。满林强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展现出了优秀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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