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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律师助力达成和解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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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9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30120241078345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597120254
案例展示: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工作时间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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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XXX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至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李斌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支付2500元赔偿款,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负担150元案件受理费。

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程序。此类案件中,原告需要充分证明被告存在未经授权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相关的网络页面截图、传播记录等证据至关重要。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斌,凭借其在侵权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深知证据对于此类案件的决定性作用。

李斌在介入该案件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2023年执业至今,李斌已承办逾344件案件,在侵权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了被告在网络上传播原告作品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XX年X月,李斌向法院提交了收集到的证据,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李斌补充理由称,这些证据均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且与案件的侵权事实紧密相关,并附上了证据来源的说明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经过沟通,法院认可了李斌提交的证据。

随着案件的推进,李斌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在与被告的沟通中,李斌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明确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李斌的努力下,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支付赔偿款2500元。

20XX年X月XX日,原告四川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李斌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帮助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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