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他与国外供货商共谋,通过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三种模式进行走私,乐器多达200余支,涵盖萨克斯、小号、长笛等高端管乐。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B某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B某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且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应按照个人犯罪进行处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B某一方则认为,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是因为自己欠缺对海关政策的理解,加上被供货商误导才导致涉案。并且希望能认定为单位犯罪,降低量刑标准,同时核减偷逃税额,争取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文达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工作。在主体定性方面,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但律师阅卷后发现,走私行为系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公司合法注册、持续经营,具备乐器进口与销售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符合单位犯罪认定规则。
在税额核减方面,律师发现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存在数量重复计算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存在少量重叠统计,将同一批次货物重复计核税款,并且公司存在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海关未予剔除,一并计入走私数额。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主体认定,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需满足意志归属单位、利益归属单位、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符合单位规则等条件。本案中,B某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将某文化艺术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为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机会适用缓刑;偷逃税额100万元以上,认定“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几乎无望。
对于税额核减,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对《海关核定证明书》开展实质审查,指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关重新计核,将最终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使得B某的法定刑可以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并有机会获得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如果不幸涉案,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工作,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B某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罚,最终却获得了缓刑,这样的结果离不开周文达律师的专业辩护。周文达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工作10余年间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精细化办理,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600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细碎的证据中找到了突破点,精准地进行主体定性和税额核减。为了理清案件中的复杂问题,他仔细查阅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正是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让他成功为B某争取到了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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