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在与郭X、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中,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工程竣工交付后,面对455,000元的欠款,建筑公司以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郭X也对利息起算提出异议,装饰公司在这场纠纷中处于信息劣势,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许青山律师介入了此案。许青山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需要固定核心事实,以此作为维权的基础。
许青山律师首先对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成功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在面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时,许青山律师依据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许青山律师指出,这些行为足以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了表见代理。他在庭上清晰地阐述了这一观点,为装饰公司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法律关系的明确上,许青山律师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郭X提出的“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的主张,许青山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有力地进行了抗辩,主张利息应自20XX年X月X日起算。
一审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观点,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许青山律师在二审中稳扎稳打,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针对上诉人“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许青山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青山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严谨的态度,成功维护了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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