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傅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泗县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可在5月5日下午1点多,意外发生了,张师傅和工友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他的医疗费,起初公司表示愿意赔偿,让他回家休息。但当张师傅再次协商赔偿时,几个被告却开始互相推诿。于是,张师傅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就在张师傅一筹莫展时,他找到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过700多起案件,在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刘律师接手案件后,先到法院调取了原告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又和当事人沟通,了解了案件经过以及每个被告的角色。在庭审中,刘律师指出刘X和张师傅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对张师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刘X作为自然人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他们都不用承担责任。另外,由于张师傅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他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未得到支持。
无独有偶,蔡先生也遇到了劳动纠纷。他从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他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公司结算后欠他77687元工资,并承诺了付款计划。可公司只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了15000元,剩下62687元一直没给。蔡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刘欢律师起诉公司。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还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他62687元劳动报酬。
从这两个案例中,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第一,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像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这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重要。第二,不要轻易相信公司的口头承诺,最好有书面协议。第三,如果自己处理不了纠纷,要及时找专业律师帮忙。
生活中遇到劳动纠纷别害怕,通过合法途径,咱们一定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您有上述类似经历,您可以找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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