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及第三人否认借名买房事实,试图以借款关系来掩盖房产的真实归属。2018年开始执业的邹炳昂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收集和分析这一关键环节,为当事人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邹炳昂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有着多年婚姻家事领域办案经验的他深知,在这类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他收集了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原告及第三人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亦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针对这一情况,2024年X月X日,邹炳昂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分析报告,请求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邹炳昂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指出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退房款,贷款由夫妻偿还,房屋由夫妻装修并实际居住,结合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认,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相关规定,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经过再次审查,法院最终采纳了邹炳昂律师的意见,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对于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2024年X月X日,邹炳昂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驳斥。他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法院初步认为借贷关系存在一定争议。邹炳昂律师当日提交了相关的法律解释和类似判例,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邹炳昂律师的意见,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如存在争议应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邹炳昂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这场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取得了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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