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XX年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受公司安排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总监,薪资由乙公司发放。工作期间,委托人垫付了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经公司财务和负责人审批通过,但乙公司未支付该笔款项,甲公司也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委托了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的章世铿律师提起诉讼。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5201610537634,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余100件,尤其在经济案件方面有较多实践。此次接受委托后,章世铿律师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
在庭审过程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此时,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乙公司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认为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部分费用未完成审批且已撤回报销申请,还辩称公司账户被共管无支付自主权,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且甲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需担责。
章世铿律师针对乙公司的抗辩逐一反驳。他重点指出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所以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费用。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章世铿律师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章世铿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清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判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元由甲乙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委托人。若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章世铿律师成功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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