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保险公司上诉称刘先生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这让孙先生慌了神,他自己尝试和保险公司沟通,可根本没用,保险公司态度强硬。孙先生陷入了焦虑和绝望,不知道该怎么办,担心自己拿不到应得的赔偿。
在四处打听后,孙先生辗转找到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律师执业八年,擅长交通事故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经验丰富。
李律师仔细梳理案情时,发现了关键细节:一审中刘先生和另一位刘先生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对是否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这个细节能扭转案子走向,因为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律师制定的核心诉讼策略是围绕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展开。为固定证据,李律师翻找了相关的保险合同、投保单等资料,还调取了当时的聊天记录,以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刘先生肇事逃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李律师则据理力争,指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听到判决结果,孙先生原本紧张的心情一下子释然了。
法律建议
第一,买保险时留意免责条款,让保险公司明确说明,最好有书面记录。
第二,发生事故后及时保存证据,如保险合同、聊天记录、事故认定书等。
第三,遇到纠纷协商无果,尽早找专业律师,别错过维权时机。
结尾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警示我们,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很关键,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遇到问题别慌,积极维权。只要合法合理,权益终会得到保障。若您有上述类似经历,您可以找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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