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由药品经销合作引发的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原告授权被告为药品在云南省线下诊所、单体药房渠道的独家经销商,严禁跨区域销售及未经许可网络销售,陆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供应药品总价款252400元后,主张被告存在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购销合同》、回收药品的相关凭证以及被告跨区域窜货和违规网售的部分证据,但缺失回收药品程序合规性以及违约金合理性的有力证据。
单楷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梳理双方的交易往来记录,收集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的证据,如相关的业务对接记录、资金流向凭证等。同时,针对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调取了相关的通知记录、物流信息等,以证明原告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对于违约金条款,律师收集了同行业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评估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单楷律师回应,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回收药品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律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
单楷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紧扣法律规则,针对争议焦点收集相关证据;从合同履行主体、程序合规性、违约金合理性等多维度进行证据梳理和抗辩;结合类案裁判思路,用证据说服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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