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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维权实录: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待遇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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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9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6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820231063075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103149605
案例展示: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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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7月24日,颜先生进入XX公司承包的项目工作,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平静。10月30日下午,颜先生在坑口作业时摔到坑里受伤。之后,XX公司与颜先生就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了纠纷,案件闹上了法庭。

XX公司坚称与承德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先生是承德XX公司雇佣的人员,自己与颜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给出了诸多理由,比如分包合同明确要求承德XX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颜先生进入工地不受自己控制,工作短期灵活,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承德XX公司未明确退场时间,自己代付工资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等。

面对这种复杂的局面,颜先生委托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为其维权。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李岩律师在庭审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从工作管理方面来看,颜先生在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工作期间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也由XX公司发放;从退场情况来看,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先生的工作由XX公司实际管理;从工资和医疗费支付方面,XX公司的垫付行为并非单纯代付,而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颜先生在XX公司项目中工作,受其管理并领取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先生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岩律师继续为颜先生维护权益。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依法予以确认。颜先生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李岩律师还处理过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张XX在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张XX与公司就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多项赔偿。李岩律师为张XX代理此案,经过仲裁,最终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张XX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05.5元。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李岩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多起相关案件。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的办案能力,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无论是确认劳动关系,还是争取工伤待遇,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维权,在承德地区的劳动纠纷法律服务中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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