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缪先生入职某建设公司当项目经理,签了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可才过几天,3月4日公司就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说他工作表现没达到期望,3月5日就终止劳动关系。缪先生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恶意辞退损失并开具离职证明。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驳回其他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称缪先生简历造假、没按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合法。
缪先生收到传票后很焦虑,自己尝试跟公司沟通,却没什么效果,他心里没底,怀疑自己是不是要输。后来经人介绍,他找到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红燕律师。朱秀芳律师执业多年,专注劳动纠纷领域。
朱律师接受委托后,和缪先生深入沟通,梳理案件。在查看材料时,她发现了关键细节:某建设公司说缪先生简历造假,但缪先生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他入职时就知道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提异议,现在说造假缺乏依据。
围绕这个细节,朱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她指导缪先生整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资格证书等证据,构建证据链。针对公司的解除事由,逐一收集反驳证据。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公司坚持缪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合法。朱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举证责任。她针对公司的三大解除事由进行驳斥:“简历造假”没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缪先生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缺乏有效证据。而且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审慎要求。
缪先生在庭审中十分紧张,紧紧攥着衣角。当听到法院宣布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他长舒一口气,脸上露出了笑容。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劳动者入职后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第二,遭遇公司单方辞退,要明确公司需承担解除事由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关键证据能扭转局面。在这个案子里,朱秀芳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全面梳理证据,专业抗辩,帮缪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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