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X、张X与赵X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马X、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在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被继承人马X平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马X、张X,配偶赵X,子女马X欣、马X青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马X平生前遗留有位于北京市XX区莲花XX某号房屋一套(系与赵X夫妻共同财产)、XX证券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以及XXXX保险保单权益等财产,原告马X、张X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被告赵X提出多项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等主张,被告马X欣则要求依法继承应得份额。
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本案庭审中,他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在遗产范围界定方面,他主张房产中一半份额、证券账户中一半份额、医疗险保险金12930元属遗产范围;主险10万元因指定受益人赵X,不属遗产;赵X主张的15万元借款无有效证据证明用于马X平医疗、丧葬,且原告方亦支付了相关费用,不应扣除。在房产分割方式上,他主张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各继承人应得房产价值份额,如法院考虑赵X、马X青居住需要,应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赡养义务与照顾因素,他主张父母年迈,亦应作为分割时考虑因素;被告主张的“照顾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应依法均等分割。同时,他还反驳了赵X的债务主张,指出赵X提交的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存疑;医疗费无票据证明,不应采信;丧葬费、墓地费部分认可,但应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相关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228.55万元,原告预付鉴定费18284元。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马X平证券账户信息及平安人寿保险复函。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了遗产范围,扣除相关债务及费用后,确定可供分割遗产总额由五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考虑到赵X、马X青居住情况及马X青系未成年人,房产归赵X、马X青共同所有,由赵X以金钱支付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在本案中,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对方主张数十万元债务抵扣、照顾未成年子女等多重抗辩下,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成功击破对方无据债务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房产、股票等遗产的应得份额,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继承权,有力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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