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林业局已经在20XX年XX月XX日单方委托XX公司进行竣工结算,20XX年X月XX日竣工结算报告作出之后,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明确对结算的内容予以认可。而一审法院在XX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依据林业局的鉴定申请委托XX公司就案涉工程再次进行造价的鉴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刘昊东律师强调,林业局对一审的鉴定报告进行选择性认定,对该报告适用错误。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造价鉴定现场勘查时间是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在明知案涉工程养护期已经过的情况下,仅根据现场勘查中得出的死树价格便认定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并上诉请求将死树价格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核减的行为是错误的。
经过刘昊东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最终认为,林业局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予认可,养护期外苗木成活率不应由XX公司负责,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林业局应自20XX年X月XX日起向XX公司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追回了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刘昊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严谨的庭审逻辑和精准的抗辩思路,为当事人减损止损,实现了合法诉求,充分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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