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X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等信息都写得清清楚楚,还约定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XX,XXX元,之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认购书当天,庞X就交了定金,公司也开了收据。可后来,庞X觉得认购书上的单价和之前商定的不一样,就要求公司退定金,公司却不承认有商定的单价这回事,双方就这么闹到了法院。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认购书单价是否与商定单价一致
1.法院查明的事实:庞X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商定的单价。而《认购书》是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2.双方各自主张:原告庞X主张认购书单价和商定的不一样,所以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吴川市XX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不同意退还定金。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庞X说单价不一致,但没有证据支持。而《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都应遵守。不过,考虑到庞X对单价提出异议,且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庞X恶意违约。所以,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采信了庞X要求退还定金的部分理由。
(二)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1.法院查明的事实:庞X在签订认购书后,因单价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绝。
2.双方各自主张:原告庞X认为单价不符,公司应退还定金。被告吴川市XX公司认为庞X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庞X没有证据证明商定单价,但也不能认定其是恶意违约。根据公平原则,公司应退还定金给庞X。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庞X径付。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前,一定要把各项条款都谈好,特别是价格这种关键信息,最好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确认。交钱的时候,也要留好凭证。如果发现合同内容和之前谈的不一样,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且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这样万一闹到法院,也有证据说话。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退还购房者定金,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戴雯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执业至今,她已承办数百件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商品房认购纠纷时,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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