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起诉称,20192020年间,其与被告B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A公司提交了合同、设计成果交付记录等作为证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主张B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B公司面临着不利局面。首先,存在未付尾款的事实,在证据方面,对于A公司履约瑕疵的证据不够充分,难以有力反驳A公司的诉求。
周科兵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全面的抗辩策略。针对原告的主张,他提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曾协商核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的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核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庭审中,双方就A公司是否交付暖通图纸展开了激烈交锋。A公司称已交付图纸,但仅提供了部分模糊的文件记录。周科兵律师则提交了双方的沟通函件、现场工作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A公司并未完整交付暖通图纸。律师指出,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A公司的履约瑕疵。而A公司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其主张的证据明显不足。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A公司承担316元,B公司承担1268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梳理合同约定和履约证据,找出原告的履约瑕疵,以此作为核减费用的依据;二是厘清案件事实,否定原告的虚高诉求,避免被告承担不合理的费用;三是准确适用法律,明确合同相对性,合理争取利息起算时间,降低被告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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