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X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州北三环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X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万元,但实际未支付。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X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X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李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公司为其申报奖金个税的记录、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等,但缺乏直接证明奖金发放条件和降薪违法的关键证据。苏州魏艳梅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竣工考核奖金,她提交公司为李X申报个税的记录,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提交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为避税要求员工配合操作。同时指出李X不属于强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且公司已实际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针对降职降薪,她指出李X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未提出异议”的情形。此外,律师还申请笔迹鉴定,推翻公司的旷工扣款主张。
庭审中,公司否认竣工考核奖金,主张不符合发放条件;称李X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公司还援引相关法律,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降薪。苏州魏艳梅律师则通过举证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有力回应了公司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万余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苏州魏艳梅律师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优先核查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如奖金申报记录、聊天记录等;重视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和固定证据,如申请笔迹鉴定;全面分析证据链,从多个角度论证当事人的主张,以应对对方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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