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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丢失承运方拒赔,律师助力追损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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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3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佳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7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3117197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6858081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专注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五大领域,深谙实务痛点。凭借大量成功案例经验,精准制定策略,高效推进案件。注重倾听您的核心诉求,理解困境与目标,以专业能力最大化保障合法权益,全程透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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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公司因货物丢失无法获得承运方XX公司赔偿。朱佳嫣律师在一审及二审期间,通过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送货单及支付运费不能证明货物已交付收货人。推动法院作出判决,支持XX公司诉求,体现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的优势。目前案件已终审,XX公司需赔偿损失及利息。

在这起XX公司与XX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中,被告XX公司的一个看似合理的抗辩,给原告XX公司带来了不小的程序劣势。

一审开庭前,XX公司提出,根据XX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多份送货单存在“王X”的签名,且XX公司仅对20XX年X月XX日业务提出异议,还是在履行承运义务数月及XX公司支付运输费之后,该日的送货单也应和其他送货单一样,可作为履行承运义务的凭据。按照常规的理解,有签名的送货单和已支付的运输费似乎能证明货物已交付。一审法院起初也面临这样的判断难题,这让XX公司陷入了不利境地。

此时,朱佳嫣律师接手此案。她有着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的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朱佳嫣律师迅速转换赛道,将质证焦点从送货单签名和运输费支付,转移到“送货单及运输费支付能否真正证明货物已交付收货人”这一关键问题上。

庭审中,XX公司代理人反复强调“送货单有签名且运输费已支付,货物就已交付”。法官归纳的焦点为:XX公司是否完成了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义务。朱佳嫣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当庭论证。她指出,送货单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交付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XX公司的客户C公司已经收到该批货物。而且,XX公司与XX公司并未约定支付运费视为双方义务履行完毕,XX公司支付运费也不代表其认可X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货物运输义务。为了进一步说明,朱佳嫣律师还提及法院向C公司调查时,当场查阅了C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

面对朱佳嫣律师的有力论证,XX公司代理人开始变得沉默,原本坚定的表情也逐渐变得不自然。最终,代理人无法再坚持原有的观点,只能承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货物已交付。

一审法院采纳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并赔偿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案件已经终审胜诉,但朱佳嫣律师也指出,在执行阶段可能还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不过,她已经提醒XX公司密切关注XX公司的财产状况,如有必要,可以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赔偿款能够顺利到位。这一安排为XX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体现了律师在案件后续处理中的周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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