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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侵权,为珠海公司赢取15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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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3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郑捷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22105237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43429128
案例展示:18个
律师优势:;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金融保险纠纷、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等。 在劳动人事、业务合同、项目合作、民商事纠纷处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精准专业的方案和建议。 每年代理案件近百宗,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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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珠海某公司认为其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东莞XX侵权并赔偿15万,东莞XX上诉。二审中,郑捷峰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知识,依据相关法规,有力论证侵权事实。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珠海公司合法权益。

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是否侵犯珠海某公司“XX”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规,对商标使用行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有着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本案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22年执业的郑捷峰律师凭借其执业经验,紧紧抓住这些法律规定来推动案件的进展。

郑捷峰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2022年开始执业的他,有着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他深知证据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性,积极收集珠海某公司商标的相关资料、东莞XX侵权产品的销售证据等。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郑捷峰律师多次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在一审阶段,郑捷峰于案件审理初期向法院提交了珠海某公司对“XX”商标享有专用权的证据,请求法院认定东莞X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商标相似性的证据。郑捷峰随即补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标近似认定的规定,详细对比了“XX”与珠海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组成、发音、字形等要素,说明二者整体上构成相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东莞XX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某公司“XX”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酌定东莞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东莞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阶段郑捷峰律师继续为珠海某公司维权。他再次向法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针对东莞XX提出的上诉理由,如“XX”名称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等,一一进行反驳。他指出,即使东莞XX获得香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但该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被驳回,不能纳入内地法律保护范围。同时,详细阐述了一审法院对商标近似认定的合理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捷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本案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珠海某公司的商标权益,为公司赢得了应有的赔偿,也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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