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程序关键点,它决定了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此类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者的损失,如何准确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是胜诉的关键。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这一核心要点,为投资者维权。
徐晓律师接受原告蒋X委托后,团队迅速展开行动。徐晓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团队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原告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依据“先进先出”原则精确计算有效买入数量及均价,这一过程需要严谨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徐晓团队深入研究同类生效判决,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为科学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奠定了基础。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团队展现出了强大的程序推进能力。在庭审前,徐晓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和损失计算说明,请求法院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考量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重大利空事件对原告损失的影响。徐晓团队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强调该规定明确了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不能因存在其他风险因素而否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同时,徐晓团队还列举了多起类似案例,说明在类似情况下法院是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团队的观点,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徐晓团队围绕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论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损失部分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重大利空事件导致应予以扣除的观点,徐晓团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进行了反驳。他们指出,虽然存在其他风险因素,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原告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不能简单地将损失全部归因于其他因素。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有效买入股票8,900股,买入均价10.6962元,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54,434.18元;酌情扣除60%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共计21,817.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作出上述裁判。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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