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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以房抵债”虚假诉讼,为债权人清除逃废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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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5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91015353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69895105
案例展示:28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后从事过其他工作,社会经验丰富,比较有耐心、有毅力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执业后,办理过普通刑事辩护案件、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擅长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办案经验给当事人合理、有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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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严某与被告夏某存在近50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夏某联合他人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低价转让。杨福律师代理原告,深入调查,指出被告借款证据不足、房屋居住情况反常等问题。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原告清除执行障碍。

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成为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证据。2019年执业的杨福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紧紧抓住证据链的漏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2025年X月XX日,杨福律师接受原告严某的委托,介入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杨福律师始终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接案后,杨福律师立即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原告与夏某的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文书、三被告之间的合同以及借款凭证等。

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后,杨福律师发现被告主张的112万元借款存在诸多疑点。2025年X月XX日,杨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向案外人朱某调查转账情况。法院回复称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杨福律师补充理由称,案外人朱某的转账情况对于查明被告借款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终,法院同意了杨福律师的申请,并向案外人朱某进行了调查。

在庭审过程中,杨福律师指出,被告主张的112万元借款中,65万元系案外人转账,无法证明系王某出借;17万元现金借款无任何书面凭证;利息凭证无法与借款金额对应;案外人证言显示转账系根据被告指示,与借款主张矛盾。同时,杨福律师敏锐抓住“房屋过户后仍由债务人母亲居住”这一反常情节,有力证明所谓“以房抵债”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进一步佐证了恶意串通的事实。

被告共同辩称不存在恶意串通,王系吴的阿姨,夏和吴共计向王借款112万元,已偿还20万元,尚余92万元无力支付,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用于偿还债务。杨福律师针对被告的辩称,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指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夏某在明知原告尚有400余万元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选择性优先偿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平等受偿债权的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夏与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夏某名下,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这是杨福律师代理的第二起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此前他已成功撤销了债务人妹妹夏对某房产的350万元虚假抵押。两案累计为客户清除了超过400万元的执行障碍,为后续实现450万元债权奠定了坚实基础。杨福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处理复杂逃废债案件的专业能力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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