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在XXXX年X月X日,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明确标注,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原告支付XX,XXX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XXXX年X月X日,原告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认购书约定单价与原告主张单价不一致问题
法院查明,原告称原本商定单价为“X,XXX元/㎡”,但认购书上是“X,XXX元/㎡”。原告主张按照原本商定的单价履行,若不能则应退还定金。被告则否认与原告商定过“X,XXX元/㎡”的单价,坚持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认为,原告虽称有另外商定的单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过被告也不能证明原告认可了认购书上的单价。综合考虑,法院认定双方对于单价存在争议。
第二,定金是否应退还问题
原告认为因单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应退还定金。被告主张原告违约,根据认购书约定,逾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对单价存在争议,不能简单认定是原告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定金缺乏合理依据。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
第三,认购书是否已解除问题
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单价有争议,但不能直接认定认购书已解除。因为双方并未按照认购书约定的违约条款达到认购书自动解除的条件。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关于确认认购书已解除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像商品房认购书这类,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协商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戴雯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来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