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发票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是量刑的关键因素,而如何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对于争取轻判至关重要。2022年执业的张丹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本案中抓住了税额穿透和缓刑锚定这两个关键程序,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张丹华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王XX,并全面查阅了案件卷宗。自2022年执业以来,张丹华已承办百余件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3%,对虚开发票等常见罪名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注意到,王XX虽为发票提供方,但主观上仅为工程结算,并非出于牟利或逃税目的,且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于是,张丹华律师决定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辩护。
20XX年,张丹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以此举证王XX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切断了“国家损失”的指控。同时,她锁定王XX“工程结算”的动机,否定了其非法牟利的目的。法院初步认为,虽然王XX补缴了税款,但涉案金额较大,仍需综合考虑量刑。张丹华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王XX无前科,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可了张丹华律师的观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为了争取缓刑,张丹华律师以王XX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构建了量刑协商基础,并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了缓刑条件。她向法院提交了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法院认为,虽然王XX符合缓刑条件,但仍需谨慎考虑。张丹华律师再次强调,王XX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且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XX虚开增值税专票罪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成功避免了王XX被羁押。
张丹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抓住了关键程序,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缓刑,实现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她始终坚守“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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