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5月9日,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了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一场跨区域的药品经销纠纷就此埋下伏笔。协议约定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相关药品在云南省线下渠道的独家经销商,严禁跨区域及违规网络销售,陆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252400元的药品。然而,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认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窜货和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并支出费用,诉请解除协议、要求对方支付高额费用及违约金等合计556万余元。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存在诸多疑难之处。一方面,对于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是否为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并不明确。另一方面,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也成为关键问题,原告诉请的违约金379万余元是否过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同时,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合法性也影响着案件的走向。
单楷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条理的处理步骤。首先,在庭审中,律师紧扣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则,指出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畸高,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进行调整。这一观点为后续法院调减违约金奠定了基础。其次,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提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成功剥离了无关第三方责任,明确了被告的合同主体边界。此外,针对原告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的程序瑕疵以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等问题提出质疑,动摇了原告诉求的基础。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律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的30%计算。同时,驳回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因为协议期限已届满。最终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告最初诉请的556万余元相比,核减赔偿金额超330万元,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结合云南地区的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质证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合同条款、履行过程中的文件等多方面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分析和对回收药品程序的审查,找到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在质证过程中,要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提出质疑,以削弱对方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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