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案件里,原告王于2019年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XX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8月15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以此为依据,提出各项赔偿主张。而被告对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这是被告抓住的原告证据缺口。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是唐山XX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12月27日在中国公司投保了多项人身保险,2022年8月15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由原告负全责。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要求理赔,被告则称原告未能证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等级,因此原告无权主张伤残保险金。
李杨律师在工伤赔偿案中,主要从证据的有效性方向切入。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主张,对于被告指出的没有有效证据的部分,认可应扣除相关费用,同时强调原告工伤事实及合理费用的主张。在庭审中,当被告对残疾辅助器具费提出质疑时,李杨律师指出虽然原告目前未提供有效证据,但该费用是工伤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建议在有新证据时可另行主张。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李杨律师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这一事实切入。被告以原告未能证实伤残等级为由拒绝理赔,李杨律师则强调电子保单真实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庭审质证环节,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伤残等级证据不足的观点,李杨律师指出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能证明其受伤情况,且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最终,在工伤赔偿纠纷中,法院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未提供有效证据部分不予支持,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费用共计2579.45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电子保单为真实有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元,包含住院定额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法院未予支持。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对方证据的有效性,对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的主张提出异议;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责任范围和理赔条件;三是强调事实与法律的关联性,利用合同的有效性和事实发生的时间等关键因素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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