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在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原告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且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提交了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引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文,以此来支持其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被告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面临着不利局面。从事实方面看,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交通局卷入诉讼,且提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这一主张,容易让外界认为交通局可能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在证据上,若不能清晰证明自己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就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厉春艳律师接受交通局委托后,从多个方向展开抗辩。首先,厘清管理职责,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紧扣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再者,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驳斥“绿化遮挡视线”主张,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一份关于绿化遮挡视线的鉴定报告,认为该报告能证明绿化对事故发生有影响。厉春艳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质证。她指出,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方法不科学,未全面考虑当时的实际交通状况、驾驶员的操作情况等多种因素。而且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数据存在偏差,不能真实反映事发时的视线情况。同时,律师还提出该鉴定报告缺乏足够的关联性,不能直接证明绿化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主体责任,通过严格核对相关事实,确定被告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二是紧扣关键证据,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三是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证明被告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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