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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缝隙与时效规则中,为当事人撬开债权胜诉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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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5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友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9101200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1516577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友良律师,法学、社会学双本科,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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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面对被告对借条真实性的质疑和诉讼时效的抗辩,杨友良律师没有被常规的举证思路局限,而是巧妙利用被告未申请鉴定这一事实,以及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则,为当事人赢得胜诉。

在这起跨越八年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杨友良律师接受原告宋XX的委托,为其追讨65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方提出了两个关键抗辩点,一是借条存在重大瑕疵且款项未实际交付,借款关系不成立;二是即便借款成立,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胜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常规的法律动作可能是围绕借条的真实性和款项交付的证据进行大量的举证和质证。然而,杨友良律师没有陷入这个常规路径。当被告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时,法院向被告释明可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提交鉴定申请。杨友良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个时机,没有急于自行去证明借条的真实性,而是等待被告的行动。结果被告并未在指定期限内递交书面鉴定申请,根据这一事实,法院对被告关于借条真实性的抗辩不予采信。

在诉讼时效方面,常规思路可能会纠结于原告催款的具体时间和证据。但杨友良律师从借条本身的约定出发,指出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同时,考虑到债务人夏XX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这一客观情况,成功反驳了被告的时效抗辩。

杨友良律师的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他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他不局限于常规的举证和辩论方式,而是从对方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细节中寻找突破口。

杨友良律师能够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建设工程领域团队负责人,并非偶然。中国法学会会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法律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展现出较高的水平。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建设工程领域团队负责人的职务,则要求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的业务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杨友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对证据和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以及跳出常规思维的处理方式,恰好契合了这些严苛的要求。

案件胜诉后,判决书归档,杨友良律师又将面对新的案件。他或许依然会坐在办公桌前,冷静地翻阅着新的案卷,以他一贯的严谨和专业,寻找着每一个案件中的关键线索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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