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律师,作为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宋晓律师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合法利益。此次,他接手了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引争议
2013年10月28日,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山水龙城C区房屋。之后张XX与建行烟台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购房。然而,自2018年5月起,张XX开始欠付贷款本息,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代其偿还了全部欠款。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XX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扣除代还款项后返还剩余购房款。但张XX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于是委托宋晓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举证破僵局
宋晓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所有证据和材料。他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遗漏,张XX于2017年8月1日补交的房屋面积差价2398元未被认定为房屋价值,同时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及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也应返还给张XX。此外,宋晓律师还关注到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问题。在二审中,宋晓律师提交了相关收据和银行明细等证据。经质证,各方对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数额无异议。对于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经三方共同确认,数额为140193元。
法理分析定胜负
对于张XX要求返还基础装修费用105000元的诉求,宋晓律师分析,因张XX在一审中未针对装修费用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未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张XX可另案诉讼。而关于房屋价值是否应按市场价格计算的问题,宋晓律师指出,涉案合同因张XX违约而解除,根据补充协议,张XX作为违约方主张按市场价格返还剩余款项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支持了张XX部分上诉请求,判决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张XX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宋晓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细节,通过有效的证据梳理和法理分析,为张XX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其在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上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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