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会计师事务所为文旅公司完成审计服务,满心期待着文旅公司按约支付52704元审计费时,等来的却是对方的拒不付款。多次催要依旧无果,这让事务所陷入了绝望,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正是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顺花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蒋顺花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聚焦核心争议,即委托人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她首先开始梳理核心证据,以夯实履约事实。她全面核查了《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仔细查看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和交付情况后,她确认委托人在2022年4月出具审计报告并交付给了文旅公司,且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报告。接着,她又发现2023年3月重新开具了金额准确的52704元发票,这完全满足了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在面对文旅公司提出的抗辩时,蒋顺花律师更是展现出了强大的逻辑思维和专业能力。针对文旅公司提出的“委托人逾期交付报告有权解除合同”这一抗辩,她指出,虽然委托人逾期12日交付报告,但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报告且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对于“未收到催款通知”这一理由,她强调委托人交付报告及发票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催款性质,文旅公司以未收到单独催款通知拒付毫无依据。而对于“不支持利息”的抗辩,她也清晰地阐述了虽然利息主张因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未获支持,但这并不影响核心审计费的支付义务。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审计及交付义务,文旅公司实际使用报告却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她还强调双方已一致认可审计费金额为52704元,文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撑。
蒋顺花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她习惯把合同逐字逐句地读出声,以此来寻找其中的逻辑断层和可能存在的漏洞。在会见委托人之前,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委托人的微表情,从委托人的神态和语气中捕捉更多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全貌。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已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某文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委托人审计费52704元,虽然驳回了委托人的利息诉求,但案件受理费596元由该文旅公司承担。案件结束后,蒋顺花律师还主动回访了委托人,了解她们后续是否还有其她法律方面的需求,这种贴心的举动让委托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律师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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