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20XX年XX月,童XX被确诊为肺癌并接受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却在20XX年X月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理由是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且未告知“头晕”症状,属于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因此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童XX陷入绝望,此时她委托了浙江杭州童彬超律师,一场扭转战局的诉讼就此展开。
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年执业经验,承办案件千余件,在金融保险和刑事业务领域颇有建树。在本案中,他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指出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逐一询问,电话回访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从而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
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律师从医学和中医知识角度出发,论证“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不等同于一般疾病,保险公司询问内容不明确,超出普通人认知。在“头晕”病史证据方面,他调取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同时,考虑到医保卡可能被家人借用的事实,打破保险公司“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
经过童律师多方面的努力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细致的证据挖掘和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童XX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金融保险领域的深厚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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