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分居期间就必然要支付抚养费,这似乎成了一种思维定势。然而,沈辉律师在处理一起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时,却展现出了截然不同的专业操作。
沈辉毕业于四川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她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还是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荣获2019、2020年度律图网“十佳律师”称号。这些身份背后,是她多年来在法律领域不断钻研和实践所积累的专业壁垒,也意味着她要承担起更重的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这起典型的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中,委托人韩XX与被上诉人杨XX原系夫妻,育有双胞胎子女。双方分居后经历多次离婚诉讼,2023年12月终审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离婚后,韩XX主张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要求杨XX支付19万余元。一审法院仅支持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分居期间抚养费诉求,韩XX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上诉。
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他们认为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围绕几个要点进行有力论证。首先,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其次,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最后,明确己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维持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委托人该部分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沈辉律师在面对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时,始终保持着理性和专业。她深知这类案件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涉及复杂的人性和家庭关系。她不会被大众的思维定势所左右,而是依据法律和事实,通过专业研判和充分沟通,为当事人寻找最优解。在法律的世界里,她坚守着自己的职业边界,以理性和专业应对每一个挑战,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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