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胡X驾驶摩托车搭载蒋X与李X驾驶的轿车碰撞,蒋X重伤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蒋X因未戴头盔负自身伤害次要责任。蒋X女儿起诉,要求胡X赔偿48万余元,这让胡X陷入了绝望的境地。此时,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接受了胡X的委托,为其代理此案。
毕罗春律师,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1年起正式执业,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执业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毕罗春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证据,制定了一套全面的辩护策略。他主张李X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指出胡X与蒋X系好意同乘,且蒋X未戴头盔自身有过错。这一策略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在庭审中,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胡X系无偿搭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酌定减轻胡X赔偿责任。他还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证,让法院认可了蒋X未戴头盔的过错。最终,超出交强险部分,法院判令李X承担45%、胡X仅承担30%,低于同等责任的50%,蒋X自负25%。同时,胡X承担的精神抚慰金也降至1.5万元。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X公司赔偿原告31.33万余元,胡X赔偿原告89,886.49元(已扣除垫付4,089.2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胡X减轻了赔偿责任,体现了律师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挖掘减责情节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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