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电信诈骗犯罪屡见不鲜,很多人一不小心就陷入其中,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杨XX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他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杨XX的家人心急如焚,四处打听,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听说他专注刑事领域,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经验十分丰富。
事情要从2022年说起。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另案处理)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杨XX还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过,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面对这样严峻的局面,高永帅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阅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他发现,起诉书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并不充分。起诉书认定杨X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于是,高永帅律师在辩护中提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过,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高永帅律师提出的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第一,千万不要贪图小利,把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很可能会引火烧身。第二,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及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第三,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律师会从专业的角度为你分析案件,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情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只要积极应对,配合律师的工作,也有可能争取到相对轻的处罚。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高永帅律师寻求咨询,他专注刑事领域,始终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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