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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遇阻,律师助力成功恢复执行债务人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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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9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双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6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171114962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73325129
案例展示:48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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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HX债权执行因被告执行异议受阻,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介入后,严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其意见,成功恢复对债务人房屋份额的执行。

HX本已胜诉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WX欠款,法院也查封了登记在WX等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然而被告WXX等人以离婚协议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让HX的债权实现陷入绝境。此时,HX委托了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代理此案。张双意律师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经验丰富。

严密梳理时间线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严密论证。她仔细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固定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这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精准法律定性与论证

在定性房屋权属方面,张双意律师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份额。同时,她论证离婚协议恶意避债、无效对抗债权人,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并且明确物权变动规则,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还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相关规定,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胜诉结果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WXX、WX共同负担。本案成功推翻执行异议裁定,恢复对债务人份额的执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扫清关键障碍。张双意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精准的辩护,在执行程序受阻的绝境中逆转局面,彰显了资深律师的实战硬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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