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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拐卖妇女,从犯能否因自首和认罪认罚获得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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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9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2311599854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509363995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优势:熟知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擅长保险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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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宗拐卖妇女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她虽为从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但面临的刑罚仍不容乐观。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接手此案,为其辩护。

当被告人李某某被指控拐卖妇女,且公诉机关认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她陷入了绝望的深渊。公安机关掌握了看似确凿的证据,指控她明知娜某带领的是被拐骗的缅甸籍女子,仍为其介绍买方,还收取了介绍费。这正是田洁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田洁是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这个案件中,田洁律师深知要为李某某争取减轻处罚,必须紧紧抓住她的从犯身份、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这些关键点。在法庭上,田洁律师指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只是为她人介绍买方,并非拐卖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她强调,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李某某没有直接参与拐骗妇女的行为,其作用相对较小。对于自首情节,田洁律师详细阐述了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她具有主动认罪的态度。同时,她还提及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这体现了她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和悔悟。

田洁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也十分挑剔。她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每一份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她发现,虽然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参与了介绍买方的行为,但对于她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女子是被拐骗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于是,她在法庭上提出,不能仅仅因为李某某为她人介绍了买方,就认定她明知女子是被拐骗的,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田洁律师在办案时有个习惯,她会把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读出来,在朗读的过程中寻找逻辑断层和漏洞。在会见李某某前,她也会花很长时间观察李某某的微表情,通过她的神态和语气来判断她陈述的真实性和心理状态。这些非标准化的动作,让她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案件和当事人,从而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案件结束后,李某某对田洁律师充满了感激。而田洁律师在结案后,还专门给李某某写了一封信,鼓励她在服刑期间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这封小小的信件,或许就是法律带给当事人温暖改变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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