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有这样一位劳动者,原本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却因竞业限制条款陷入了一场纠纷之中。20XX年X月XX日,他入职了案外人欧公司,从事销售和维护工作。到了20XX年X月1日,欧公司安排他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安排到海南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合同里约定了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需支付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福利等收入总额2倍的违约金。2021年2月26日,他离职后入职了与海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深圳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以他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132986.4元,仲裁委裁决他支付129600元。
这位劳动者在仲裁阶段自行参与,由于没有聘请律师,在证据质证环节自认了违约行为。一审时,他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且有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的经历,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等领域案件处理,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为主。
基于武汉市的判例及原告在仲裁阶段的诉讼情况,李红丽律师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她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最终,法院一审另查明原告月平均工资6355.67元,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义务,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李红丽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降低了违约金数额,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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