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岱山县,七旬老人戴X的生活因一场意外的车祸而被打乱。20XX年X月X日,当他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某路口时,与被告李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这一撞,不仅让戴X身体受伤、车辆受损,还为后续的赔偿事宜带来了诸多波折。
毕罗春律师,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截至当前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对案件关键节点有着精准的把握能力。在这次案件中,毕罗春律师接受戴X的委托,代理其出庭。
戴X伤后住院手术,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20XX年XX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戴X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却辩称,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并且以戴X超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可误工费。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毕罗春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在残疾赔偿金方面,保险公司认为伤残是事故与自身退行性改变各半作用,只愿意赔偿50%。毕罗春律师精准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全额支持了戴X的残疾赔偿金70426元。
在误工费问题上,毕罗春律师也没有退缩。他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事故前后戴X的收入明显减少,成功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此外,法院还认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戴X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力地维护了老年受害人戴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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