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康律师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肖康律师始终秉持“证据为王、精准破局”的理念。这次,他又迎来一起极具挑战性的案件。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日,经第三人介绍,魏某到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做电工,约定薪资500元/日。20XX年XX月XX日,魏某工作时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被工友送至解放军西藏XX总医院就医。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魏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申请工伤认定,魏某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魏某十分焦虑,担心因未签合同且工资由第三人发放,难以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行动与观察
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仔细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因素:工作地点是公司中标承建的项目;公司曾向魏某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魏某从事的电工工作是项目必要组成部分。肖康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
关键细节逻辑推导
在主体资格方面,公司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魏某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从属性特征来看,魏某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受公司及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地点在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公司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细节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肖康律师的这些分析为后续仲裁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魏某系第三人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此时,魏某更加焦虑,担心案件结果不利。但肖康律师早有准备,他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公司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公司直接向魏某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魏某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应对对方主张
针对公司“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魏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听到肖康律师的这番陈述,公司律师沉默了。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魏某工作地点为公司中标承建的项目,电工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向魏某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魏某受公司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仲裁裁决确认魏某与公司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魏某如释重负,对肖康律师充满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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