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竞技场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被申请人成功化解了这场危机。
杨龙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与湛江市某局签订的合同已变更为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的情况,杨龙律师深知这是一场硬仗。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他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所赋予的扎实法学基础,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在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阶段,杨龙律师团队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他们系统梳理了涉案的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补充协议协商过程中亦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按EPC总承包合同条件规定下浮后结算”,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推进工程进度的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属无效。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解决工程推进问题的临时安排,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
这场胜利,不仅体现了杨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更彰显了他“专业创造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证据梳理,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了突破口,为被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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