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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万元虚开发票案:证据审查如何扭转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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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4 · 1577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常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71125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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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553635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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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认定实际控制人是难点。山西太原常洁律师通过审查证据,找出关键事实,以证据不足让案件发回重审并并案,为当事人争取转机。
七千万元虚开发票案:证据审查如何扭转乾坤?

在20XX年,郭某在某市设立了四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李某拖欠郭某款项,次年郭某让李某签署了四份证明,称李某是这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实四家公司虚开金额超七千余万元,李某被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抓获,而郭某和会计张某因另一起虚开案件被其他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时,山西太原常洁律师介入了此案。

常洁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五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她接手李某二审案件后,开启了细致的证据审查工作。

全面阅卷,挖掘关键事实

常洁律师一头扎进堆积如山的案卷中,逐页翻阅、仔细标注。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每一份文件、每一份笔录都认真研读。通过全面阅卷,她发现虽然李某签署了实际控制人证明,但这背后另有隐情。她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与当事人多次会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最终查明,案涉四家公司实际上是由郭某掌控,所有虚开行为都是郭某指使会计张某具体实施的。

确定辩点,推动并案审理

基于扎实的证据审查,常洁律师确定了两大核心辩点。一是李某并非案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对虚开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二是郭某、张某系本案主犯,为了查清全案事实,应将他们所涉案件与本案并案审理。在庭审中,常洁律师凭借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常洁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依法将李某案与郭某、张某所涉虚开案件并案审理。常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谨审查和关键细节的挖掘,为李某的案件带来了新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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