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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追诉时效已过,律师如何为矿工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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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4 · 1144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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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有没有想过,多年前的一个行为,会在多年后被翻出来成为“罪名”?在法律的世界里,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都是关键。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一位矿工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多年前的行为被发现后被刑事拘留,他该如何洗脱“罪名”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5年追诉时效已过,律师如何为矿工洗脱“罪名”?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了367枚雷管,毕X因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参与过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而被刑事拘留。当时的情况是,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也未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

毕X和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帮他的律师。这时他们找到了王铖律师,王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铁矿,之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此时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行为,按当时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的,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要清楚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法律可能不再追究。二是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变化的,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要按照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所以咱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了解当时的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也让毕X重获自由。本文案例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提供,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王铖律师深耕刑事案件领域,总是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的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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