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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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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3279人看过
导读:现在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多,在马路上行走受到相关伤害的人数也相应增加,其中就有被高空坠物砸到受伤的。那么,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谁呢?按照我国国家的民通法则的规定,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理论上讲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
高空坠物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现在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多,在马路上行走受到相关伤害的人数也相应增加,其中就有被高空坠物砸到受伤的。那么,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谁呢?按照我国国家的民通法则的规定,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理论上讲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

一、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

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二、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综上所述,关于高空坠物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可随意认定,这是关系导到相应的责任赔偿以及他人的名誉问题。同时相关广大群众在平时外出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是否安全,或者购买相应的高空坠物险用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可以关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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